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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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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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