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风建设 >> 学术委员会 >> 正文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下设办公室,设立教学科研、教师发展、学生成长和行业企业合作等四个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教学科研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产教融合办公室),教师发展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学生成长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行业企业合作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产教融合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二级院(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与科研、学术道德、校企合作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教授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与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教学、教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科研成果奖;

(四)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对学校学术方面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等;

(八)其他需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事务。

第十七条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教学科研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2.审定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改革方案、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3.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评定学校教学、教科研成果和奖励。对拟推荐的教科研成果奖及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相关学术重要事项进行学术水平评定;

5.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为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推动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咨询建议。

(二)教师发展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引进教师进行业务鉴定并提出意见;

2.研究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对引进人才教学水平作出评价;

3.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教育、调查、评议工作;

4.审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各类教师工作室;

5.为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发展的咨询建议。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