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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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三)学生成长分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讨学生工作规划,审议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计划;

2.研讨学生工作规章制度;

3.研究学生工作重大事项;

4.审定学生管理部门绩效;

5.为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提供推动学生工作发展的咨询建议。

(四)行业企业学术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政行企校合作规划;

2.审定拟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可行性;

3.审定校企合作方案,校企合作协议;

4.为学校推荐优秀合作企业;

5.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工作;

6.为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提供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数为序确定。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委员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二级院(部)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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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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