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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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日期:2021-12-06    作者:L     来源:     点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四种形态”具体是指在监督执纪时: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有利于监督执纪“对症下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直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传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教人”的目的。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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