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建院发〔2022〕1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服务和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强化校企深度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设计策划等项目。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我校教职工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需经科技处登记备案。凡以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签订合同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对在科技处登记备案且经费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纳入个人及二级学院(部)的考核,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及其他奖励中予以采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机制。
第六条相关职能处室和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以及项目研究的跟踪指导和服务。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会计核算。横向科研项目单独建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同时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三)各二级院(部)管理单位对本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
(四)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使用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协议。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需签订书面合同,以合同作为立项和项目管理依据。合同拟订需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同应使用学校科技处网站提供的相应项目合同范本,或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协商共同拟订,但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应约定双方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经费支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三)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协商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备案。
第十条合同涉及保密条款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签订保密协议,必须明确密级、涉密事项内容、知悉范围、涉及人员及保密期限等内容,同时,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必须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一)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文本及《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审查意见表》,由项目依托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部门公章,提交学校科技处。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处提供的意见进行合同修改,并征求委托方意见,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将签署完毕后的合同书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同时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变更审批表》,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组成员变更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科技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执行。对于合同中不涉及参加人员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科研人员名单,与合同一并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学校计划财务管理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60%。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根据研究需要,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参与情况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人员的金额和比例。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账,为鼓励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学校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科技处审批,原则上间接费用比例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非政府采购的支出,2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超过20万元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任务后,应在1个月内,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结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和结题报告等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因项目实施产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项目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全额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